12月 14, 2006

商標

「商標」俗稱為品牌或牌子,可以區別辨識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特定來源,為避免混淆誤認以維護商標權人權利及消費者利益,並防止不公平競爭行為,促進工商企業的正常發展,故商標法明定他人不得註冊的事由及禁止他人仿冒註冊商標之行為。

商標指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的任何標識,用於競爭市場以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商標權利若非權利人拋棄或已成為市場業界所通用名稱或標章而喪失識別性外,可一再延展使用其權利。

申請人為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依法申請商標註冊,取得商標權後,得以排除他人以相同或近似商標指定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申請註冊。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惟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得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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